一、《白俄羅斯投資法典》
網址 http://pravo.kulichki.com/vip/invest/index.htm
本法典規(guī)定了經營方式和有關投資事宜,包括外國投資,主要指設立法人、獲得不動產或對不動產的權利、在法人注冊資金中占股比例規(guī)定、獲得有價證券(白俄羅斯主管部門是財政部)、知識產品保護以及使用自然資源有關規(guī)定。
二、白俄羅斯共和國部長會議1997年7月22日第929號決議:“關于外國組織在白俄羅斯設立代表機構及其活動的規(guī)定”
網址 http://www.pravo.kulichki.com/zak/year1997/doc33495.htm
根據該決議“代表處”不屬于法人,代表處由白俄羅斯外交部負責審批,有效期3年,可以申請延期3年。外資貿易機構的工作關系有有集體協議和工作協議約束。國外工作人員的外匯工資收入可以匯出,其社會保險和保障根據白俄羅斯法律規(guī)定辦理(外國雇員的退休金保障除外)。
三、白俄羅斯共和國部長會議2002年9月16日第1258號決議:“關于在白俄羅斯生活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有關工作和經營活動的規(guī)定”
網址 http://pravo.kulichki.com/otrasl/pre/pre00054.htm
該決議授權白俄羅斯有關機構為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頒發(fā)工作許可證。在白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打工必須先獲得明斯克市執(zhí)行委員會或者其他州執(zhí)委會移民局與白俄羅斯勞動和社會事務部共同頒發(fā)的許可證。頒發(fā)此類許可證必須付費,有關付費問題另有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該協定于1995年1月17日在北京簽署。協定文本可以在互聯網上搜索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合作協定(1992年1月20日在北京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