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11日電 據(jù)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檢方特偵組今天(11日)表示,由于監(jiān)聽譯文內容涉及“立法院長”王金平等人,疑涉犯濫權不予追訴及貪污、瀆職,依法特偵組有刑事偵查權。外界質疑特偵組查獲“關說(說情)案”的過程,以刑事偵查手段,進行行政調查,有濫權之虞。
特偵組在11日中午表示,全案因追查高院法官涉收賄,經(jīng)查金流時,發(fā)現(xiàn)民進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被控全民電通案,更一審無罪判決,涉有“關說”不予上訴,導致無罪確定,由于通訊監(jiān)察譯文內容發(fā)現(xiàn),涉及王金平、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
特偵組說,經(jīng)研析監(jiān)聽內容,其間若有明知有罪而濫權不予追訴或金錢、其他不正利益的交付,將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是屬“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的涉及“五院院長”、“部會首長”的貪瀆案件,特偵組自有刑事偵查的管轄權。
特偵結表示,刑事偵查具有流動性,能否于偵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刑事不法的具體證據(jù)非屬必然,若認查無犯罪嫌疑,檢察官即應著手撰寫書類,予以簽結或不起訴處分。
但是,對于未涉及刑事犯罪,而僅構成行政不法,且于“行政法”上已有可罰的明文時,自不得視而不見,即應將涉有“行政不法”部分,移送有權機關辦理。
特偵認定“關說”是事實,因無濫權不追訴或金錢等交付,所以不能以貪瀆罪名相繩,但是王金平、柯建銘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曾勇夫違反“法官法”,“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違反“檢察官倫理規(guī)范”等事實均極明確,依法函送有權機關辦理,自無違反“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分際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