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外國私人投資(促進與保護)法案》,明確規(guī)定對外商投資應予以保護,不得對外資公司實施國有化,外資利潤可匯出,外資享受國民待遇等(參見www.pakboi.gov.pk/invest-acts.htm)。
《1992年經濟改革保護法案》強調保護國內外公司外匯賬戶、支持投資設廠、保護資產轉讓、保守銀行交易秘密等(參見www.pakboi.gov.pk/invest-acts.htm)。
《1984年公司法》對公司成立、注冊、組織、運作、轉讓、變更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并對外國公司在巴成立分公司、辦事處和開展業(yè)務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參見www.secp.gov.pk/laws.asp#st)。